至于更高等的‘准少中上大’五等将官,涅斯塔虽也提出了相应的概念,但由于编制上暂时没有那个必要,所以先行搁置、留待将来再行启用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定下了此等编制改编方案后,相应的《常备军征召与退伍条例》自然也顺理成章的在此后出台。

        《条例》分为‘征召’与‘退伍’两个部分;

        前者规定了地方各个生产队的服役要求,各级士官的待遇,以及对现役、预备役军官的待遇规定、禁令与要求。

        后者,则规定了各类退伍条件;

        比如,5至3等士官如果未能达到考核晋升要求,且自身相应的服役年限已抵达极限,那就会执行退伍程序,回到民间成为储备力量。

        而1、2等士官,虽然也会根据年限进行退伍,但大多数会被军官学校‘返聘’成为全教职。

        只有立功授勋后转职为正式军官的,才会转用‘过错退伍制’来进行归处;

        如果正式军官没有犯下过错,那至多在‘现役’与‘预备役’间流转,后者也半处于军队系统当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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